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新)

文化程度: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国家职业标准:
——五级/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在本职业学徒期满。
——四级/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①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三级/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一级/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美容美体、服装与化妆造型、舞美、美容护理、美容养生、医疗美容、人物形象设计、美容美发形象设计等,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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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数:397   发布时间:2016-03-26 12:50:08   更新时间:2019-02-01 16: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