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职技鉴2006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政府社会化管理性的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职业技能鉴定的安全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否正常进行。为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社部发[2000]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试卷印刷、保管、封装、分发、评阅等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前,国家命制的试题(含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和从国家题库提取的试卷)属于机密级材料,省命制及省以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命制并报省审定的试卷属于秘密级材料。在成绩公布前,考生答卷、技能作业成果及判分属于秘密级材料。从命题开始至成绩公布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对所有未答试卷、答卷和技能作业成果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对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对聘(借)用人员采取保密管理措施,其中,对涉密和可能接触秘密资料的聘(借)用人员签定保密协议。

所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注意避免因对涉密载体管理、使用不善而造成的泄密事件发生。工作人员在离开涉密载体不能保证其安全以前,应将其关闭或妥善收藏;对计算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采取保密措施,其中,涉密计算机应与互联网实行物理断开,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二章    保密责任人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人是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配备一名试题专管员,具体负责从命题直至阅卷结束期间有关试卷(含答案和技能评分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分发、传送密封完好的试卷,同时做好技能作业成果的保管、评测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命题审题

第九条  命题及审题专家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工作保密相关规定,并签署保密承诺书,其他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也必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在职业技能鉴定结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命题专家的身份和试题的内容。参与命题的专家不得接受有关培训单位的邀请做考前辅导,不得接待考生开展有关咨询活动。

第十条  命题和审题专家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任务完成后必须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书面草稿或电子文本等材料。

第十一条  命题结束,试题经审定正确无误后,命题专家应及时将试题和标准答案分别装入专用信封,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验收。

 

第四章    试卷印制

第十二条  试卷必须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用的地点(包括具备安全保密资质的印刷厂)印制。试卷印制过程中,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允许的人员不得进入印制场所。在印刷厂印制试卷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派试题专管员全程监督试卷印制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试卷印制的份数应按职业技能鉴定科目和实际人数确定,备用试卷的份数不得超过实际鉴定人数的10%。试卷印制人员应在试卷密封前后,对承印试卷的科目、份数进行登记,签字负责,与试卷一并交接。

第十四条  凡未装袋密封的成品试卷、印刷废卷、底版,不能由任何人带出印制场所。印刷废卷和底版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印制工作完成后、试卷交接前,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试题专管员和试卷印制工作负责人监督下销毁。

第十五条  试卷印制、封装工作应选派保密意识强、职业素质高的人员担任。所有参与印制、封装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并不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工作场所。

第五章    试卷保密室管理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立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功能的专用试卷保密室。试卷保密室必须安装双锁防盗门和防盗窗,配备带密码双锁的铁柜和消防器材,安装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七条  试卷保密室在使用期间必须指定保密室负责人和保密员,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保密员上岗前应当通过安全保密知识考试,熟悉试卷的收发程序和手续。

第十八条  试卷保密室门锁和密码双锁铁柜的钥匙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保密员分别保管,凡进入试卷保密室必须有三人在场。

第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应保持通风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设备情况,确保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第六章     试卷的保管和收发

第二十条  试卷由试题专管员负责保管和收发。

第二十一条  日常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由督考员于考前一小时用专车带至鉴定场所;统考试卷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员于考前一至三日用专车接取至存放地,于考前一至二小时押送至考点;如需要寄发,必须通过机要渠道向各有关单位寄发,寄发试卷的科目、份数必须准确无误,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试卷只能由监考人员于规定的时间在考场内拆封,任何人在开考前不得启封和复印试卷。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试卷,须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保密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束后,考点将按规定封装的试卷交督考员押运回保密室存放。外地考点寄回的统考答卷由试题专管员负责接收,核对、登记后存放至试卷保密室。

 

第七章    评阅试卷(技能作业成果测评)

第二十五条  评阅试卷(技能作业成果测评)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整理、核对和登记实考试卷(技能作业成果)的数量。

第二十六条  试卷(技能作业成果)必须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用的地点和规定时间内集中评阅(检测)。阅卷(检测)专家领取和交还试卷(技能作业成果)应履行交接手续。阅卷(检测)时应遵守工作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技能作业成果)带离阅卷(检测)场所,不得对外泄露阅卷(检测)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参与阅卷(检测)工作的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第二十八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秘密,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已评阅的试卷、检测的技能作业成果和录入计算机后的成绩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成绩。

第二十九条  评阅(检测)后的试卷和技能作业成果属于机要档案,应保存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的地点,并在保存期满后销毁。

   

第八章    鉴定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条  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信息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生的个人隐私,有关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考生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人员必须对专用于考生信息管理的计算机设置密码,重要的信息和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做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报名、考试成绩和统计数据等信息提供给未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允许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考生信息和考试数据管理人员应做好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的防范工作,防止重要数据丢失和泄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凡本人或有亲朋等社会亲密关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事先申报回避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尤其是不参与涉密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对于触犯刑律者,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条款适用于在本省举行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命题(审题)人员保密承诺书样本

2、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聘(借)用人员保密协议书样本

3、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安全保密规则

 

附件1

命题(审题)人员保密承诺书

 

本人受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工种)      级别的命题(审题)工作。我将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做到:

一、在工作开始前和工作过程中,未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授意,不向任何人透露、不与任何人讨论本次工作及其有关内容;

二、在工作结束后,将所有试题资源及《鉴定要素细目表》、《组卷计划书》等命题依据交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销毁所有草稿、笔记等书面和电子的工作痕迹;

三、不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复制(备份)试题资源和命题依据;

四、未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不接受培训单位的邀请做考前辅导,不接触考生和有关单位开展备考咨询活动。

如有违背以上承诺的情况发生,愿接受以下处理:

一、在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

三、通报所在单位;

四、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附:收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资料有:                    

                                                       

                               专家签字:

                                ○○        

 

附件2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聘(借)用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乙方:   

为保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秘密,保证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客观公正、严肃有序,甲乙双方依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转发省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单位借用人员和聘用编外人员保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规定》,就保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秘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保守职业技能鉴定秘密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管理条件。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条  乙方为保守职业技能鉴定秘密做出贡献的,甲方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需要运用的技术条件(含题[卷]库资源、资料,题库、考务管理软件、鉴定工作网站资料等)、业务信息(含考评人员资料、考生个人资料、技术方法、有关业务信息等)、有保密要求的政府文件和由此产生的鉴定技术、规范、软件、信息等工作成果均属于保守秘密的范围,支配权归甲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完整或部分地向第三方(包括单位、个人和社会。下同。)泄露秘密。

第六条  乙方应保障秘密载体的安全,使其不被未经甲方允许的第三方接触。当涉密载体交乙方保管时,乙方应将其收藏在防盗、防火、防潮、防的地方;未经甲方授意,乙方不得复制、备份涉密载体另处保藏。

第七条  乙方应注意避免主观无意泄密事件的发生。在离开涉密载体不能保证其安全以前,应将其妥善收藏;对计算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作保密设置,其中,对涉密的计算机与互联网实行物理断开,并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非经甲方同意,不在与甲方有管理、协作、服务等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从事任何业务活动,包括担任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第九条  乙方通过电子邮件、网站帐号发布信息所用的电子签名(密码)与本人亲笔签名具有同样作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及离职后,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不将记忆中的涉密信息向第三方透露。

第十一条  乙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及离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引诱、煽动、威胁其他员工做泄露甲方秘密的事情;不散布对甲方名誉及其他利益造成受损的任何信息和言论。

第十二条  在甲方聘用乙方终止时,乙方应交出所保管或使用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一切资料,包括邮件密码、软件使用帐号、工作笔记、文件、工具书等,并保证不作复制(备份)留存。

第十三条  在甲方遵守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对甲方所代表或维护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由甲方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聘(借)用人员签名:          鉴定中心负责人签名:

身份证号:                    单位印章:

                              

 

附件3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安全保密规则

 

第一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应安排保密员24小时值班。每6或8小时换一班,每班不少于二人。

第二条  值班室应设在试卷保密室外,距试卷保密室大门步行1分钟的范围内。

第三条  在试卷入库前,应保证报警、监控装置,消防器材,值班电话配备到位、功能正常,并作必要的功能设置。

第四条  值班人员负责掌握双锁防盗门和带密码双锁铁柜的一个锁的钥匙,在领导按规定发出开锁指令时,使用钥匙开锁。除换班时交下一组值班人员外,不得将钥匙交其他人员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每半小时对试卷保密室门窗及周围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每班随机检查一次值班情况,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每24小时随机检查一次值班情况,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遇特殊情况,允许一人暂时离开值班岗位,但不得超过20分钟;需离开值班岗位2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应报经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批准;需离开值班岗位60分钟以上,应报告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安排其他保密员替岗,或调整值班人员。

第七条  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室会客、吸烟、饮酒、做文娱活动、因私使用值班电话。

第八条  除值班人员、试卷保密室负责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和保密室。

第九条  试卷保管期间,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附件: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数:2760   发布时间:2015-09-07 08:08:20   更新时间:2015-09-07 08:08:20